1998年12月17日,国务院发布了《地震预报管理条例》。条例规定,一个完整的发布地震预报过程包括四个程序:地震预测意见的提出、地震预报意见的形成、地震预报意见的评审和地震预报的发布。
1)地震预测意见的提出与地震预报意见的形成。地震预测意见属科学行为,它必须是依据真实、可靠的资料通过科学分析得到的,绝非是无根据的主观臆测。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提出地震预测意见,但必须上报县级以上地震工作部门或机构,而不得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报意见只能由县级以上地震工作部门或机构通过召开地震会商会的形式产生。
2)地震预报意见的评审制度。由于地震预报发布属政府行为,不仅要考虑地震预测中的科学问题,而且要考虑与其有关的社会、经济影响。各级地震工作部门或机构作为同级政府主管地震工作的职能部门,在向政府报告地震预报意见的同时,必须提出相关的防震减灾工作部署建议。为此,有必要建立地震预报的评审制度。但紧急情况可以不经评审。地震预报的评审工作规定由国家和省级地震工作部门组织。
3)国家对地震预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地震短、临预报只能由省级人民政府发布,但考虑到我国地震预报的现状,特别是近几年来对一些中强地震作出有减灾实效的发布短临预报的实例,特别授予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发布48小时之内的临震预报的权限。但这个特别授权只能在已经发布地震短期预报的地区。